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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日朝野各方多位立委提出希望修改民眾交通檢舉的相關規範。在昨日(10/7)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正式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交通部針對民眾檢舉樣態大幅限縮,剩餘46項違規行為可檢舉;對於同一行為的連續檢舉規範也進行修改。詳情請見以下報導。

立法院正式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大幅限縮民眾交通檢舉的範圍。

項目減少、間隔拉長

過去民眾交通檢舉的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可以影像紀錄的違規行為,包含各種類型的違規停車、闖紅燈、跨越停止線、行駛禁行路段等行為;而在本次立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後,修改現行七條之一內容,由原有「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得舉發」,限縮至僅可檢舉46種特定動態、靜態違規行為,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違規項目為主。

此外,駕駛人同一行為連續發生的檢舉時間間隔也有了明確限制,單一行為的連續舉發至少需間隔六分鐘以上;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僅能以舉發一次為限。

立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後,修改現行七條之一內容,將縮減民眾交通檢舉範圍。

可檢舉之5項「靜態違規」

其中靜態違規主要為常見的違規停車,日後僅可檢舉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而於其他一般路段之非並排違規停車行為將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停車。
  •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 違規併排停車
  • 佔用身障車格

靜態違規的可檢舉項目以違規樣態嚴重的幾類違規停車為主。

可檢舉之41項「動態違規」

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不當行為,如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行駛人行道、危險駕駛(如蛇行)等;另有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超車、大型重機行駛於國道未開放路段等,各類型動態違規可檢舉行為達41項。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未戴安全帽
  • 手持行動電話
  • 點燃香菸駕駛
  • (高、快速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高、快速道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高、快速道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高、快速道路)為一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高、快速道路)行駛禁行路段
  • (高、快速道路)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車輛讓道
  • (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高、快速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其他機件脫落
  •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道路
  •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危險駕駛、(蛇行)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停或暫停(擋車)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車輛不禮讓行人
  •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 駛入來車道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行駛人行道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違規超車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 違規迴車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不當行為與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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