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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第三頁 201~300題



    1. (O)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 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2. (O) 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除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外, 已領有駕照者,應吊銷駕照並停考5年。
    3. (O) 駕駛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車輛,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4. (X) 駕車闖紅燈,吊銷其駕照。
    5.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除罰鍰外並予記點。
    6. (O)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 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 此限)。
    7. (O) 機車駕駛人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 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 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8. (O) 駕駛人開車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 點數1點。
    9. (O) 為爭道行駛,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非常危險,應處以罰 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10. (O) 駕車行駛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 (X) 闖紅燈只繳罰鍰,不被記違規點數3點。
    12. (O)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13. (X) 行經圓環路口,可以直接迴車。
    14. (X) 前行車未表示允讓靠邊慢行而強行超車,是要處以罰鍰並記 違規點數。
    15. (X) 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
    16. (O) 依照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騎士酒駕罰鍰最高為 新臺幣9萬元。
    17. (X) 機車騎士在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3C產品,將會被處以 罰緩新臺幣3,000元。
    18. (O) 機車故意拆除消音器而造成噪音,與消音器損壞不予修復而 行駛者,均屬違規行為,前者處罰較重。
    19. (X)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20.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21.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
    22. (O) 機車汽缸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 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23. (O) 機車汽缸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者,為普通輕型機車。
    24. (O) 機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
    25.  (X) 機車報廢,無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牌照亦可自 己保存。
    26. (O) 機車繳銷與註銷牌照,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並繳回 牌照。
    27. (O) 機車變更或停駛與復駛,均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
    28. (O) 機車所有人以個人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29. (O)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 考驗。
    30. (O)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
    31. (O)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32. (O) 機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參 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33. (O)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34. (O)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 (O) 駕駛人死亡時,應由關係人將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36. (O)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37. (O)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38. (X) 機車附載後座乘客可以側坐。
    39. (O) 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行駛者,應受罰鍰之處分並 予記點。
    40. (O)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2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41. (O) 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42. (X) 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
    43. (O) 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44. (X) 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
    45. (O) 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
    46. (X) 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
    47. (O)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 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 道行駛。
    48. (O) 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 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
    49. (X) 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50. (O) 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
    51. (O) 機車之行駛,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之 道路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52. (O) 車輛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 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均不得超車。
    53. (O) 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54. (O) 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 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55. (O) 駕車行經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或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56.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57.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 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 行。
    58.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轉彎車 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
    59. (O) 機車行近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60. (O) 機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 開亮頭燈。
    61. (O) 機車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停車。
    62. (O)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 電報車於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之限制。
    63. (O) 機車駕駛人患病、飲用含酒精食品飲料,影響安全駕駛者, 不得駕車。
    64. (O) 火車會從兩邊開來,不論何方車先來,還是要注意另一方有 無火車駛來,以確保行車安全。
    65. (O) 雖然是白天,有濃霧時也要開啟頭燈。
    66. (X) 普通重型機車在3車道以上行駛,可行駛於最內側車道。
    67. (O) 與車輛交會時,相互之間隔最好要保持半公尺以上。
    68. (X) 汽缸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69. (X) 機車可在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停車。
    70. (X) 超越前車時,可以由右方加速超車。
    71. (O) 行經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減速慢行。
    72. (O) 行近行人穿越道前,不得按鳴喇叭。
    73. (O) 跟隨其他車輛前進,應保持隨時能煞停之距離。
    74. (O) 為免對方車輛駕駛人目眩,夜間會車,應使用近光燈。
    75. (X) 機車短小輕便,即使精神疲勞和患病時,也可駕駛。
    76. (O) 交岔路口設有特殊號誌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77. (O) 重型機車以附載1人為限,但不得在駕駛人座位前附設座位。
    78. (O) 方向燈的作用,是預告自己行車動向。
    79. (X) 只有機車駕駛人必須戴安全帽,其附載座人則可不戴。
    80. (O)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81. (O) 機車號牌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應重新申領牌照。
    82. (O)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 止其駕駛。
    83. (X)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左轉,但可以迴車。
    84. (O) 閃光紅燈設置於交岔路口,表示車輛及行人應先停止,視交 通情況以定行止。
    85. (X) 機車牌照,可以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86. (X)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得向前超伸半公尺。
    87. (X)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1公尺。
    88. (O) 機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向公路 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
    89. (O)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線之慢車道,且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 公里。
    90. (X)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去理會而任意違反 交通規則。
    91. (X) 行駛時,發現前方有公路人員封路封橋應不予理會,加速闖 越以免行程受阻。
    92. (O) 機車行駛接近公園、醫院、學校時,騎士必須更提高警覺、 減速慢行及適度的禮讓。
    93. (X) 機車行駛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時,依規定可以 不用避讓。
    94. (O)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 準。
    95. (X)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可以參加駕照考驗。
    96. (X) 機車附載物件的長度,超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2公尺。
    97. (X) 機車附載座人後,得另載物品。
    98. (X) 機車行車速度,在未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 路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99. (O) 機車駕駛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備交通稽查 人員查驗。
    100. (O) 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應配合公路人員指揮,只出不進,儘速駛離該路段,不任意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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