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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稿內容如下:

本公司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鵬管處)簽立「民間參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BOT)開發經營契約書」後,積極依循大鵬灣風景區「提供國際級水域活動區域並帶動海上遊憩風潮,以招徠國際旅客觀光」之開發目標,履行大鵬灣風景區開發及建設,矜矜業業、勤勤懇懇,未敢懈怠。然因鵬管處長年違反BOT契約應盡義務,均未見政府、鵬管處有積極改善作為,本公司無奈僅得於108年3月13日,提出終止雙方BOT契約。

「水質狀況」是大鵬灣風景區能否成為國際級水域活動區域之根本,然政府對於大鵬灣風景區外汙水直接排入灣域的問題始終未能解決,迄今未依約設置「廢水截流系統工程」,導致大鵬灣周邊未經處理之民生汙水、養殖汙水、農牧廢水仍全數流入大鵬灣,使大鵬灣域成為大型汙、廢水沉澱池,長年積累下來,灣域內水質狀況甚差,更常有優養化的紅潮現象、水體顏色混濁、氣味不佳等問題,嚴重影響遊憩意願。本公司歷年來多次向鵬管處提出改善的通知,然迄今未見其提出積極解決此問題的方案、預算與執行時程規劃,毫無改善意願。

除水質狀況未改善外,其他諸如鵬管處消極未核准本公司水上活動、怠於取締灣域內非法佔用航道從事「漁撈」之管筏、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於開發區土地上興建橫亙全區之排水箱涵、違反本風景特定區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違法設置濱灣碼頭並以顯不相當低價與本公司BOT經營項目競爭,嚴重侵害本公司依BOT契約取得之權利等,均造成本公司開發與招商之困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契約之意義,即係與政府合作,共享開發成效,BOT契約能否成功,除計畫本質是否健全外,更須政府部門支持,倘若政府部門未予支持,甚至違反契約應盡之義務,則身為BOT契約夥伴之廠商,實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感嘆,且BOT計畫難以成功。本公司執行契約已第15年,絲毫未見政府、鵬管處有積極改善前揭水質問題之作為,反而係曲解、推卻契約改善水質義務,喪失政府機關共同促進大鵬灣發展之謹慎勤勉核心價值,本公司失望之餘,只得依法終止雙方BOT契約。

本件契約既經本公司以鵬管處違約而合法終止,尚祈鵬管處即刻依BOT契約約定,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害,本公司亦將配合鵬管處辦理契約資產移轉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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